《婚姻法》新司法说明一出炉,媒体关于“公婆买房儿媳没份”、“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的解读,立即引发网上热炒。婚姻法司法说明(三)中关于财产的处置究竟是如何规定的,这样的规定是基于什么样的法理,又会对社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呢?记者就此采访了有关法学专家。
完善了对个人财产的保护
亚冠下注法学专业的于晓丽副教授指出,物权法关于所有权归属的基本原则是:谁出钱,登记在谁名下,不动产就归谁。这一原则是婚姻法司法说明(三)出台的法理基础。说明中尽量从男女平等的原则、照顾个人所有权的原则出发,完善了对财产的保护规定。在2001年之前,我国的婚姻法规定,结婚8年后,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根据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所有权归属不会因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为此,2001年年底,新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司法说明(三)的出台,并没有颠覆物权法和婚姻法,只是让这一规定更加明确和具体,婚前房子、婚前的存款也是个人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并不会因为结婚就变成夫妻共有财产了。这一规定让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更具有可操作性。
促进人格平等但淡化了伦理亲情
于晓丽认为,司法说明(三)的出台,之所以在社会上引起轰动,可能是由于其挑战了传统婚姻习俗。从男女平等的角度来讲,新的司法说明更有利于促进婚姻中的人格平等,对净化婚姻伦理有促进作用,通过一定程度上解除婚姻的财产功能,让婚姻的缔结更注重感情基础,在塑造新的人际伦理方面有积极意义。
但也有学者认为,婚姻法是一部人身法,应该平衡好家庭与社会、家庭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婚姻法说明(三)对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婚姻家庭道德性强等问题视而不见,有些条文完全是按照财产法规则处理的,牺牲了民意的需求和其他界别的呼声。把“谁投资、谁受益”的资本原则,引入到了原本由伦理亲情主导的家庭财产领域,从人身关系法,变成了“投资促进法”,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不利于维护家庭稳定。
一方首付共同还贷房产并非一定归首付方
对于婚前一方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处分问题,于晓丽认为,媒体的解读存在很大的误区。她强调,这种情况下,并非是房产一定归属首付方。根据司法说明(三),这种情况下,房产的归属首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处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需要注意的是,可以判决归产权登记方,并非意味着一定要判决给产权登记方。而且,法院判决之前,须由双方进行协商。因此,网络上民众普遍担心的在家庭中付出更多的女方因离婚被净身扫地出门的情况应该不会出现。司法实践中,法院还是会综合考虑女方在婚姻家庭中的付出、考虑到孩子的健康成长、考虑到过错方对非过错方的补偿等因素。《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法律效力都要高于司法说明。此外,在离婚案的判决中,法官会以孩子的健康成长为最大原则,那种因为女方丧失了房产而失去对孩子的抚养权的担忧,也是没有必要的。
于晓丽指出,对于因离婚而致贫的一方,我国的婚姻法规定了对方有提供“经济帮助”的义务,经济帮助类似于国外的“赡养费”,是一方对因离婚而导致贫困的另一方提供经济帮助,譬如,如果女方确实生活困难,可由男方为其出钱租房居住,或者一次性给予经济补助。当然,这种帮助不可能持续很长时间。 (本报记者 宋晓晖 实习生 牟彤)
《济南日报》2011年8月25日第A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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